(网经社讯)7月1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工作的公告》,《公告》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就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一、信息报送要求;二、信息报送时间;三、信息报送方式;四、法律责任。针对《公告》,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
一、 法律规定细化明确
本次规定的法律依据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报送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强调了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且明确了报送信息的法定义务。
二、 合规要求的强化落实
头部互联网企业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处理大量用户数据,必须依法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责任压实: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职责和信息报送要求,压实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依法合规。
总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工作的公告,对互联网行业头部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公告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提升数据安全水平,增强市场信任,应对监管要求,防范法律风险。这不仅是企业履行法律责任的需要,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专家介绍】
专家介绍:董毅智,法律从业20年,拥有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团队专注于金融诉讼、合规监管、刑民交叉及互联网领域,聚焦A股、港股、美股,致力于全球风险配置与投资者保护。多年来处理案件超3万件,挽损超10亿元,互联网十大公益律师。担任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浦东金融学会理事,为财新、华尔街日报撰稿,合著《互联网+产业风口》等。